因为有着较高的收入潜力和工作自由度58配资,“网红”“主播”如今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入圈,与此同时,也给了部分网络传媒公司“乘虚而入”动起歪脑筋谋利的机会。
7月10日,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高校,开展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指导,并以该院办理的一起“网红孵化”诈骗案为例,提醒大学生在就业、兼职时务必擦亮双眼,谨慎签约。
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案情进行研讨。
2022年6月,喜欢网游的小文(化名)大学毕业,但工作一直没有着落。一天,他上网时被一则招聘信息吸引住了——杭州一家公司正在招聘游戏主播,承诺“保底薪资5000元,小白也能上,包培训包推广”。
这份工作听上去既能玩游戏又能赚钱,小文很是心动,随即添加了对方联系方式。很快,他顺利通过了线上面试,并在对方的反复催促下,通过线上软件签署了合同。
签约之后,公司既没有对小文进行上播前的专业培训,直播时也没有给予运营支持。直播进行了一周,因效果不佳没有收益,小文向公司提出解约要求。
令他没想到的是,公司直接拿出合同58配资,告知其行为构成违约,要求赔偿公司包括直播运营、财务人力投入及推广费等损失,否则将对其提起仲裁或起诉,按合同赔偿公司50万元违约金。得知此事的小文慌乱不已,经过多次协商,最终在赔付公司2500元后才得以成功解约。
同样,该公司还有多名主播在要求解约时,过程颇为波折。最终因违约金过高等问题,他们没有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,被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,发现该公司替换了部分合同内容,存在故意伪造证据,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,遂对该公司进行司法惩戒,作出了处罚20万元的决定。同时,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2022年8月,该公司负责人徐某等4人被抓获归案,一场精心谋划的骗局逐渐浮出水面。
据徐某交代,其经营的公司主要从事直播运营业务,但公司一直入不敷出。后来,他发现网络上主播与公司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,便心生一计,让主播“主动违约”,随后要求其赔偿违约金,以此谋利。
但公司签约的主播数量有限,想让主播“主动违约”并非易事。为此,徐某等人精心编织了一套“网红孵化”骗局。
首先是广撒网式招募主播。从2021年12月起,徐某等人便开始打着直播运营的幌子,不设置招聘门槛,以固定保底薪资吸引应聘者面试并与之签订合同。
但实际上,他们在合同中暗设苛刻义务条款,如连续10分钟未直播即视为挂机、不得私下接受打赏等。徐某表示,这些条款很难做到58配资,只有这样违约的概率才大。
徐某等人还利用线上签约软件无法将文字放大的缺陷,故意使用页数多、字体小的合同,阻碍被害人看清合同细节、合同违约条件,甚至谎称后期可以更改合同内容,欺骗应聘者签订合同。
等应聘者入职后,该公司又采取“放养”策略,不提供或仅提供低质量的运营服务。徐某甚至还用“小号”与主播互动,以“钓鱼”的方式诱骗主播做出特定的行为从而认定主播违约,以此为由不向主播支付保底薪资,让主播被迫或者主动提出解约。
随后,公司便立即以合同为凭据,向其索要相当于公司投入资金十到十五倍的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,最高可达200万元,并以将提起诉讼或仲裁向主播施加压力。
面对巨额的索赔,主播通常选择与公司进行协商,最终多以支付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金额达成和解。徐某等人正是通过这套操作,实现了骗取主播支付赔偿金的目的。经查,截至案发,诈骗金额达22万余元。
案发后,徐某等人一直不认罪。2023年2月,他们因涉嫌虚假诉讼罪、敲诈勒索罪被移送至钱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受案后,该院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,并多次讯问徐某等人。4人坚称“这只是行业常规操作,并不违法”。
主播行业、传媒公司作为新就业形态,有诸多行业内部规则,并不为外人熟知。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?具体涉嫌哪些罪名?
通过查阅司法案例等,检察官了解到,民事案件中确有判决主播赔付高额违约金的案例,但相关主体主要为网络传媒公司及公司倾力孵化的大网红、大主播等,且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,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。“通过亲自体验合同签订过程,研究合同条款、咨询专业机构等,我们厘清了徐某等人未清晰说明违约责任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、运营支持缺失、肆意认定违约、转嫁运营成本等做法,背离行业规则,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存在明显区别,涉嫌刑事犯罪。”办案检察官介绍。
为进一步认定犯罪行为,检察官又重点审查其虚构事实、非法占有目的及胁迫手段等内容。经审查认为,该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,虽有部分证据替换的情况,但不符合虚假诉讼罪“捏造民事法律关系”的核心构成要件,不构成虚假诉讼罪。
同时,徐某等人自始隐瞒招募主播的真实目的,并非为正常合作运营,而是意图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,蓄意制造违约陷阱,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后以此“索赔”,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。在此过程中,双方之间协商余地较大,被害人并非出于被胁迫而交付财物,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综合考虑下,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等4人以运营直播为幌子招募主播,通过在合同中暗设苛刻义务条款、隐瞒合同违约条件、设定高额违约金、虚构高额投入清单等诈骗圈套,恶意制造主播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情形,并通过对主播提起仲裁或诉讼予以施压的方式,获取主播赔付款,涉嫌诈骗罪。2024年1月,钱塘区检察院对徐某等4人提起公诉。同年11月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,各并处罚金。现判决已生效。
“法治是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坚实后盾。高质效办理新业态领域犯罪案件,精准辨罪定责,筑牢法治底线,是检察机关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,也是对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坚定护航。”钱塘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静表示。
来源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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